生态环境部公布7月上半月全国空气质量预报

经薄熙来提议和批准,重庆市委组织部取消了王鹏飞重庆市渝北区副区长候选人提名人选资格。

二、学者意见 在《通知》未出台之前,针对北京市的"落户新政"不少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主要分为赞成和反对两种意见。此外,"落户新政"的实质合理性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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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还赋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向备案监督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权利。进入专题: 大龄青年 。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其中"法律",包括该政策所属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平等权的保障不应被不相关因素(比如年龄)干扰。"落户新政"忽视了"超龄"应届毕业生背后的教育差异,如各地儿童入学年龄不统一、不同专业学制存在差异。

制定机关拒绝改正的,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报请备案监督机关决定,必要时,由备案监督机关直接予以撤销。除程序以外,笔者还质疑"落户新政"的实质合理性,姑且不问"落户新政"的出台是否经过了科学的调研和论证。在权力制约问题上,这样一种判断应当是适用的:一种权力如果不纯粹,就不能独立,而不独立,就不能抵御利益的侵蚀。

这应当成为权力运行的常态而非一时一事。建章立制的大方向当然是好的,但要防止制度形式主义。那么,什么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无他,唯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制约权力的制度而已。二是着眼于监督主体的多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对此,要以合法、合理、廉洁为标准,全面审视包括反腐败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有的机关为了逃避监督责任,制定制度不从实际情况出发,或矫枉过正,或敷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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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制度是非常成功的治标手段,它能够摆脱地方错综复杂的利益枝节,直接为党中央发现和提供违法违纪线索,有力打击和震慑老虎和苍蝇。只有使全社会都获得监督的机会,以权利制约权力,才能使权力的执掌者感受到全方位的压力。要合理配置各项权力,充分发挥分权制衡的作用,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下,要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用足、用好,落实人大主导权力配置的宪法地位。巡视制度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已有的监督体制不够有力、不够顺畅、不够彻底,实际上就是不能完全摆脱各种利益牵扯。

  于文豪: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来源:《法制晚报》2013年9月29日第A36版 进入专题: 反腐败 巡视组 。  今年上半年派驻各地、各单位的10个中央巡视组中,有9个交出问题清单。在合法有序的框架内,要充分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从资金使用、人事任免到各重要事项,都要全面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质疑。这表明巡视制度已发挥其遏制腐败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提出了完善反腐败制度体系的迫切要求。

当前最大的本是权力过于集中,尤其是一把手有过多过大的决定权。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曾指出,反腐败斗争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要坚持标本兼治,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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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们也要认识到,巡视制度不能在根本上解决问题,它只是反腐败制度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巡视制度取得的成绩越大,越说明我们既往的各种反腐败制度并没有起到预想的作用。

三是着眼于制度设计的合理有效。如果权力仍然在封闭状态中运行,那么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要求就只能是口号正如福柯所言,知识分子的角色并不是要告诉别人他们应该做什么,而是要通过自己专业领域的分析,一直不停地对设定为不言自明的公理提出疑问,促进公民参与政治意愿的达成。多数情况下,违法者属于知法犯法,比如某地嫖娼法官,岂有不懂法之理。犯罪者也明知故犯,所以才有了作案时的鬼祟与犯罪后的隐匿。我们极力反对那种不切实际的矫情,更反对一味强调逻辑取胜的冰冷格调。

八股式、板凳式等干涩说教模式几乎成为一种流行病。中国法学界似乎不缺阳春白雪的高雅之作,也不缺洋洋数十万言的鸿篇巨制,但往往或堆放在自己书房一隅沦为垃圾,或滞留理论殿堂被束之高阁,或仅为学者引证之用,由于其理论的深奥而和者盖寡,甚至由于语言的艰涩连自己都不忍卒读。

而且,在法制化的宏大图景中,法学者只是法律人共同体之一部分。但多年来,法律在民众间的形象到底因此有多大改观?一如学者所言,法及法学给人留下的往往是枯燥无味的印象。

令人痛心的不仅仅是违法犯罪本身,因为我们知道犯罪现象本是社会机体中难以清除的病灶,而是民众对法律的无知,因为民众的不知法或者知之甚少是对法治化倡言的最大讽刺。当然,法制越健全,我们越无法苛求普通民众熟知每一部法律甚至每一法律条文。

大量的学术专著和学术论文显示,学者们正在忙于为搭建自话自说的逻辑体系痛并快乐着。但通过法制节目或者身边发生的事件,我们也经常听到、看到一些违法者甚至犯罪者在真诚地述说自己对法律的无知,他们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更不用说涉嫌犯罪了。当然,术业有专攻,我们无意指责学者只埋首于自己的专业槽里。如此,即便是专门研习法律的所谓法学者,也无法知悉每一部法律和条文的具体规定。

可以说,法律的情怀就是人的情怀,是立法者和法学者情怀的生动体现。每每及此,我都会有一种错觉:在他们面前法律是不是披上了隐身衣或者躲在门的背后。

法律不同于大师的杂耍,要搞得玄而又玄,只有民众熟悉并理解了才能接受它。令人欣喜的是,一些法学者正在为此努力着,他们行走在城市和乡村的坚实土地上,将研究触角伸向社会的最底层,去查看纸面上的法律在社会上的实践样态,去探视民众的具体法律语言形式,从 田野村夫、市井小民、走夫小贩那里获取货真价实的资料,逐步将研究路径移向发现而非认 为上,将研究成果散播于江湖而非仅仅在庙堂,尝试采用形式多样的文风和语体阐释法律精义。

立法者、司法者甚至法治国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意识并且领受一份社会担当,为培植中华法律文化和民众法律信仰群策群力。这或许能够在一定层面上解释:为何临时夫妻、哄抢、闯红灯、遗弃婴孩、虐待老人等现象时有发生。

区区几万言的《论犯罪与刑罚》之所以成为千古绝唱,恐怕并非仅仅订立了几条刑法公理那么简单,我们认为,是其行文中流淌着的跃然纸上的生命激情在感染着一代代追索正义的人们。因为,就数量而言,有人统计,我国仅有效的法律就有两百多部,勿论配套的司法解释了,一些新内容还在源源不断地添加进去,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密化,相关法律亦越来越专业化。或许,我们不应该过分苛求法学者,因为,绝大多数的法学者游走在体制的罅隙中,为衣食住行奔波着,为世俗生活羁绊着。相比之下,中国的法律教科书之不足是极为明显的,以至于某些学者把教科书的这种文体称为陈腐材料的代名词,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

也几乎可以断言,没有流淌在血脉中的悲天悯人的激情,只有自诩为理性的逻辑起势,永远不会诞生真正的法律,也永远没有真正的法学家。由法律教科书推及学术著作,又何尝不需要清新逼真的情感充溢其间。

越来越带技术性的特别形成和虚幻的理论和方法几乎销蚀了法学者作为人文知识分子的立场,并混淆了法律之外的人文情怀。正如学者指出:英美法系的法律教科书信手拈来,浑然天成,虽然有时不免散漫之感。

我们不仅仅倡导进入法学的门槛,深入法条的殿堂去感受法的脉动与心律、领悟她的生命、感悟她的情操,还要走出书斋,去民众那里体验生活的真实,寻找法律的真谪。问题在于学者们在挑食自己喜好的食料时,到底能够为法律的普及和民众法律信仰的养成带来点什么? 法律体系是专业的、博大精深的,没有人能独自消化掉,的确需要分而食之,但是学者的使命绝不是刻意去建构一方貌似庄严的法学知识堡垒,相反是要学会如何分解法律的知识体系,并使其转化为一种可以为大众吸收的法律养分。